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89年初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就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郑某萍,现已参加工作,与原告一同生活。1997年1月30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郑某清,现与被告一起生活,就读于云渡小学。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近年来,原,被告双方因缺少沟通而产生矛盾,引起夫妻感情纠纷,2009年5月22日原告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9年6月19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然不往来,不能和好。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男孩郑某清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郑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要求婚生男孩郑某清由被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郑某某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郑某清由被告郑某某抚养成人,抚养费由被告负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