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刘XX、龚某、邓某与被告安化县X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安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剑毅,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化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原告刘XX、龚某、邓某与被告安化县X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龚某、邓某撤回对安化县X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XX、龚某、邓某负担。

审判长周益军

人民陪审员谢某奇

人民陪审员谌卫红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