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剑毅,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化县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原告刘XX、龚某、邓某与被告安化县X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龚某、邓某撤回对安化县X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XX、龚某、邓某负担。
审判长周益军
人民陪审员谢某奇
人民陪审员谌卫红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