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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诉XX某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原告X某,男,汉族,生于XX某X某X某,住陕西省武功县X某,农民。

被告XX,男,汉族,生于XX某XX某XX某,住陕西省武功县X某,农民。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经审理查明:被告XX某家中建房用钱,便于2010年XX某份在原告X某处借款6000元,后原告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X某XX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归还借款6000元及利息。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XX某次性向原告X某偿还借款6000元人民币;

二、其它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贾根旗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X

二O一二年X某XX某

书记员:吕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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