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余某,律师。
被告全某。
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姚某与被告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国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姚某经人介绍购买被告全某位于某章县X区X排X栋X号房屋一套。2011年8月、9月、12月原告姚某分三次共给付被告全某购房款五万元,被告全某同时出具了收据。2011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书》。后原告姚某发现被告全某早在2011年9月2日就已将房屋赠与了黄伟福,并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书》。于某原告姚某要求被告全某退还购房款,遭被告全某拒绝,原告姚某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全某返还购房款5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两项合计52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全某自愿返还原告购房款50000元(此款于2012年6月6日前支付);
二、原告姚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550元(已减半),由被告全某负担;
四、如果未按上述条款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国萧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周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