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谭某,律师。
被告黄某。
被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1,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
本院于201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唐某、刘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国萧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良平、肖锦标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是:2009年被告黄某将自家兴建的房屋的建房工程承包给被告唐某、刘某。刘某找到原告李某做小工。2009年11月27日上午9时许,原告李某不慎从所建房屋的二楼摔下受伤,当即被送往梅田镇中心卫生院抢救治疗。原告李某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某、唐某、刘某共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031.4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某、唐某、刘某自愿一次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36000元(此款被告黄某负担7000元,唐某、刘某负担29000元,付款期限为2011年11月8日)。双方就此事以后不再有任何纠纷;
二、原告李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63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曾国萧
人民陪审员王良平
人民陪审员肖锦标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朱玉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