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志丹县志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
上诉人雷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雷某斌
审判员刘彩虹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