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欧贸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红英,常州市武进区郑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盈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晶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宏伟,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江苏欧贸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晶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行为,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欧贸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晶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元,因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人民币135元,由原告江苏欧贸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英伟
书记员陆培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