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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因医疗事故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王鸿鹏,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子长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高晓峰,陕西常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医疗事故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08)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08)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子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刘彩虹

审判员雷宏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婧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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