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X区教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主任。
上诉人郭某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海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是该行政机关应当具有该项职责。本案中,郭某要求北京市X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教委)履行的企业注销监管职责,并非教育行政主管机关的法定职责。郭某提起的履责之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郭某以普惠出租汽车公司系经海淀教委批准并出资成立,且该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企业注销应当报经海淀教委批准为由,主张海淀教委具有监督该企业注销的法定职责,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郭某提出的普惠出租汽车公司注销,以及有关民事判决的执行问题,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综上,郭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杰
代理审判员何君慧
代理审判员龙非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郎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