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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诉延川县X乡建设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冯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康利,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川县X乡建设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郝世禄,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延川县银峰商贸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某。

上诉人冯某诉延川县X乡建设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判决宣告后,冯某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被上诉人延川县X乡建设规划局法定代表人高某、延川县银峰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因故未到庭外,上诉人冯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康利,被上诉人延川县X乡建设规划局委托代理人杨某、郝世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1)延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马东风

审判员赵正卫

审判员冯某炯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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