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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诉海淀城管大队责令停工通知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X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鲍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女,北京市X区城管大队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北京市X区城管大队青龙桥分队干部。

上诉人何某因行政责令停工通知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海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何某起诉北京市X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于2006年7月18日向其作出的京海城管停字[2006]X号责令停工通知书(下称被诉通知),何某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其于某日收到被诉通知,其迟至2009年3月26日方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本院应予支持。上诉人何某要求撤销一审裁定的上诉请求,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杰

代理审判员何某慧

代理审判员贾志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薛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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