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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与被告方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柞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汉族,柞水县人,农民。

被告方XX,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X区人,农民。

本院于2012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XX诉被告方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舒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0年7月,被告方XX将其在乾佑镇党家湾承建的住宅楼涂料工程承包给原告黄XX施工。原告黄XX完成施工后,双方于2011年4月16日进行了结算,被告方XX欠原告黄XX劳务费20500元,后原告多次讨要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方XX支付劳务款205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方XX在2012年4月10日前向原告黄XX支付劳务费20500元。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舒挺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解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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