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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邢某与被上诉人李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晓明,金研律师集团(商丘)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宇靖,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邢某与被上诉人李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李某于2010年8月27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邢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0000元。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邢某对此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4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明与被上诉人李某之委托代理人赵宇靖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中,上诉人邢某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柘城县X村委会调查证明一份,证明类似于某诉人这样的经营者很多,均是按完成的件数取得报酬,工作也很自由。2、证人方XX、王XX出庭作证,证明报酬计件结算,工人自带工具,干活不接受上诉人邢某的管理,来去自由。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柘城县人民法院(2010)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柘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倩

审判员赵国庆

代理审判员高纪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邵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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