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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X区。

法定代表人:史某,男,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X年X月X日生,系该公司会计。

申请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票据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国农业银行汇票,票号为(略),出票日期:2011年8月26日,收款人:东北电力集团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申请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账号:(略),出票行:农行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支行,行号:161291,备注:四批投标保证金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农行偃师市支行,账号:16-(略))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东旭

审判员:胡炎峰

代审判员:吉小伟

二0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姬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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