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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赵某挪用资金罪驳回申诉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赵某:

你因犯挪用资金罪一案,对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1996)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及(2010)刑监字第X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均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的行为不具备挪用企业资金罪的构成要件等为由,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申诉人申诉的案件在1996年8月29日就已作出了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对刑事案件的申诉期限,应当从被告人刑满释放后二年内提出。现申诉人申诉,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某证据,且其申诉已超过申诉时效,故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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