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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要求宣告张某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某,男,1949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申请人张某要求宣告张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称:张某系申请人张某之子,从小患有精神疾病,自2004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宣告张某死亡。

经查,张某,男,1974年出生,汉族,未婚,原住浙江省(略),自2004年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2月25日在《某某日报》发出寻找张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某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申请人张某作为张某的父亲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张某死亡。现张某仍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韩涛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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