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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法民二初字第13号原告资兴市XX有限公司诉被告唐XX货运XX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资兴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资兴市X乡。法定代表人肖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XX人谢某勇,湖南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居民,住郴州市X区X路。委托XX人代树林,湖南宇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资兴市XX有限公司诉被告唐XX货运XX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兴市XX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兴市XX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兴市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资兴市XX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黄荣审判员赵伟人民陪审员袁春美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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