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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1050号原告刘XX诉被告邓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大埔县X镇。被告邓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双峰县X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邓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X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5元,减半收取1257.5元,由原告刘XX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赵伟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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