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1966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男,198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原告周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贺德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群、周某胜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谢某担任记录。2012年4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贺德勇
人民陪审员王群
人民陪审员周某胜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谢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