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史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赵生健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马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