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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史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赵生健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马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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