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裴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12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赵生健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马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