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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男,1963年9月29生,汉族,河南省农民。

委托代理人:丁新奎,天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天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杨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吴全弟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牛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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