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葛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葛某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黄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葛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自愿负担。
审判长王强
人民陪审员蔡厚成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杨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