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某甲与李某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李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存元,天水市法律援助中心民进市委工作站法律工作者,其余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8日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8元,因原告撤诉再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青霞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