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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林与张某某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林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林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赵玉锋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安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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