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林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林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赵玉锋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安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