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曹文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宁建道,人民陪审员谢某桂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自愿达如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李某智由被告李某抚养至成年(满18周岁),原告张某自愿每月支付300元抚养费,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各支付一次1800元。小孩的医疗费、教育费用凭实际开支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张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文斌
审判员宁建道
人民陪审员谢某桂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某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