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梁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出生于某庆市梁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月5日被梁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梁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刘XX酒后驾驶渝x号黑色别克轿车,从梁平县云龙经高速公路到达县城。凌晨1时许,当车行驶至梁山镇X路锦绣家园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刘XX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王某、殷XX的证言,乙醇检测报告、行驶方位图、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本案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其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被告人当庭自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主动履行罚金刑,其态度可作从轻量刑的酌定情节。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刘晓峰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