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X,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8月3日依法登记结婚,同年8月27日生一男孩张哲。婚初双方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张X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张X自愿离婚。
二、孩子张哲由被告张X抚养至成年,原告王某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20000元(已付)。
三、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婚前财产25寸彩电一台、被子十床归被告张X所有。
四、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凌
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王某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