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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机械厂与被执行人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机械厂,住所地西安市X乡。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户县人,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机械厂与被执行人王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市某某机械厂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812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8120元,申请人于2012年3月7日出具收条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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