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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现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米西索加市宝迪学院上学,国内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系申请人之母。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大荔县X区X路。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的(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500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55000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代理人苏某某于2012年2月6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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