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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甲与被告永州市新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甲,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男,195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永州市新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理人孟某某,永州市新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原告何某甲与被告永州市新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钟建生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甲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何某甲以与被告永州市新亿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合意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

审判员钟建生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崔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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