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图书音像发行(北京)有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某某招标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上诉人某某图书音像发行(北京)有某因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某某图书音像发行(北京)有某于2009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某某图书音像发行(北京)有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某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某图书音像发行(北京)有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某某图书音像发行(北京)有某负担(于某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娄玉玲
代理审判员梁溯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玉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