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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图书音像发行(北京)有某诉苏某、某某招标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图书音像发行(北京)有某。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某某招标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上诉人某某图书音像发行(北京)有某因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某某图书音像发行(北京)有某于2009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某某图书音像发行(北京)有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某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某某图书音像发行(北京)有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某某图书音像发行(北京)有某负担(于某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娄玉玲

代理审判员梁溯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玉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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