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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刘X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X路南段XX号楼XX号。

被执行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刘XX离婚一案,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2009)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XX于201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本院于2011年12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1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刘XX向本院缴纳案款30000元整。2012年3月6日,本院将30000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张XX,张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30000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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