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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冯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相泉,淇县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修来,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淇县人民法院(2008)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08)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芳

审判员窦有今

审判员贾敬科

二О一О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刘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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