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相泉,淇县X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修来,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淇县人民法院(2008)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淇县人民法院(2008)淇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芳
审判员窦有今
审判员贾敬科
二О一О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刘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