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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西安XX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村XX号。

被执行人西安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西安XX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XX于201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西安XX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补办2007年7月至2010年7月的养老、医某、失业保险,并支付17274.79元及利息。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XX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2012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李XX表示放弃西安XX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补办2007年7月至2010年7月的养老、医某、失业保险的要求。2012年4月5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XX有限责任公司在XX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254977元。2012年4月17日,本院将17449.79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李XX,李XX向本院出具了收条,并申请终结执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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