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西安市X区号。
负责人:XX。
被执行人郑XX,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X村XX号付X号。
被执行人韩XX,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西安市X村XX号付X号。
被执行人陕西XX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X路北段XX号。
法定代表人:闫XX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执行人郑XX、韩XX、陕西XX科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车辆抵押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X区公证处于2011年2月28作出的(2011)西莲证经字第XX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534.90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向本院出具证明,确认被执行人郑XX已将西安市X区公证处(2011)西莲证经字第XX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公证处(2011)西莲证经字第XX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臧振华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