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某(曾用名郭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被告耿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某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月16日,被告借原告现金x元,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
被告无某某。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2009年1月16日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x元,约定2009年还清,但未偿还。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x元,后原告催要无某。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x元是事实,原告请求还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耿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郭某某人民币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菊凤
审判员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杜帅武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冯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