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孝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孝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的(2011)西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50000元及利息267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黄某发还,申请执行人黄某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5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坤
审判员陈五洋
代理审判员高某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