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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被告卢某甲,女,197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瑶族,农民,住(略),系被告卢某甲的父亲。一般授权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陈某与被告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唐定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羊仓、游小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3月13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代理书记员周晓芳担任记录。原告陈某、被告卢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某乙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卢某甲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原告陈某所有,被告卢某甲自愿放弃分割,但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及贷款,由原告陈某负责偿还,此外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偿还;

三、各人衣物及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定杰

审判员羊仓

审判员游小燕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周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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