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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请执行人某某司,住所地河南省辉县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某,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郑某。

申请执行人某某司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司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25元。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案款2725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向申请执行人某某司发还2675元,申请执行人某某司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结。本案已执行2675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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