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执行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路。
被执行人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的(2011)莲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院于某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2年2月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严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严某先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1500元,剩余1500元于4月份一次性给付。被执行人严某已按约定给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1500元。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略)人民法院(2012)莲执裁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严某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