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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有某与被告唐XX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XX有某。

法定代表人邵XX。

委托代理人陈XX。

被告唐XX。

被告周XX。

被告唐XX。

被告黄XX。

被告谭XX。

被告刘XX。

被告刘XX。

被告谭XX。

被告杨XX。

被告马XX。

被告谢XX。

被告欧XX。

被告曹XX。

被告孙XX。

被告李XX。

被告陈XX。

被告赵XX。

被告李XX。

被告黄XX。

被告宁XX。

被告陈XX。

被告郭XX。

被告谢XX。

被告邓XX。

被告李XX。

被告何XX。

被告袁XX。

被告谢XX。

被告许XX。

被告马XX。

被告代XX。

被告邓XX。

被告罗XX。

被告刘XX。

被告陈XX。

被告何XX。

被告李XX。

被告刘XX。

被告庞XX。

被告李XX。

被告欧XX。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有某诉被告唐XX等42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有某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唐XX等42人托管于某鱼江东路社区的建房集资款1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XX有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唐XX等42人托管于某鱼江东路社区的建房集资款11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治权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郑国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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