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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电力集团与被执行人XX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电力集团公司,住所地唐洞新区X路。

法定代表人邓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XX,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钟XX,男。

被执行人XX有某,住所地资兴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2010)资民二重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某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XX有某在资兴市财政局有某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10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XX有某在资兴市财政局有某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893657.50元至资兴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某航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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