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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等人与被告XX项某其他民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胡XX。

原告袁XX。

被告XX项某

负责人黄XX,该项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袁XX与被告XX项某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袁XX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冻结被申请人XX项某在资兴市X镇银行(略)账户上的存款100000元整。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XX、袁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某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XX项某在资兴市X镇银行(略)账户上的存款100000元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治权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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