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
被告刘XX。
被告刘XX。
被告袁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诉被告XX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中国银行的存款,或查封被告在资兴市中医院的住房一套和在资兴市东江依波茵复式楼X-X室住房一套,财产总价值为1062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谢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在中国银行资兴市支行的存款106200元或查封被告在资兴市中医院院内的住房壹套和在资兴市东江依波茵复式楼X-X室住房壹套。前述三项财产总价值不超过106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治权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郑国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