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董××。现羁押在××看守所。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于2009年×月×日作出(2009)×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董××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董××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在建筑施工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仍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违规作业,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董××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对其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董××撤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贾连春
代理审判员刘璐
代理审判员翟长玺
二○一○年××月××日
书记员顾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