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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吴某甲、吴某乙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

申请执行人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

申请执行人吴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

被执行人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

本院在执行(2010)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杨某、吴某甲、吴某乙与被告金某生命权纠纷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为8000元,目前剩余债权为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晃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的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龙英军

审判员杨某清

代理审判员张亚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莫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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