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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不服被告西安市×××××××××局向第三人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X区X×号楼×室。

委托代理人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李××之夫。

委托代理人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市×路×号楼×单元×层×号。

被告西安市×××××××××局,住所地西安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延××,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惠××,该局干部。

第三人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市X区×巷×号。

原告李××不服被告西安市×××××××××局向第三人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其于1995年8月28日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该房的预售合同,购买103付X号房屋,1996年10月入住至今,于1997年5月26日签订了本案包括的45.73房产的《购房补充协议合同》。由于××房地产公司因故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证,西安市房管局于2003年给周××错办了县X街二号楼房产证号为(略)Ⅱ-98-5中地下室等495.83房产,过户办了三份房产证,其中10105侵占我的15.3,周××以持三份房产证为据于2006年6月4日开始诉原告腾房排除妨碍两案。周××一审两案均胜诉,但二审法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两份判决,发回重审,周××即撤诉。市中院另案还判决原告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后经房地局测量事务所多次测量,原告的房屋实际面积是45.73,后经房管局测量事务所多次测量,结果确认周××所持的X号产权证在李××购房合同面积的45.73中,其中侵占了李××的房屋所有权,属于侵权行为,原告的产权明确,而被告至今不予纠正,故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被告给第三人周××颁发的(略)Ⅱ-98-5中的地面一层35.93的房屋所有权证。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李××要求撤销被告西安市×××××××××局给第三人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一案,曾向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争执之房过户登记于第三人周××名下引起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2006)碑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驳回李××的起诉。该裁定书亦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予以维持。原告现再次提起诉讼,其诉讼标的已为生效的判决效力所羁束,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君

审判员王艳玲

审判员宋宏凯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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