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执行人郑X与被执行人曹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郑X,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XXX公司职员,住西安市XXX号楼,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曹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X与被执行人曹X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郑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5万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现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李某强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朱江平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窦婵绒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