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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卢XX与被执行人陕西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卢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X厂XX区XX楼XX单元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陕西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中段XX号。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XX与被执行人陕西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卢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未劳仲案字第X号裁决,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432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未劳仲案字第X号裁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朱江平

执行员种强

执行员王昆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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